任明晓律师主页
任明晓律师任明晓律师
135-1998-7166
留言咨询
任明晓律师亲办案例
耕地转让合同纠纷
来源:任明晓律师
发布时间:2011-07-15
浏览量:1307

当事人基本情况:

原告:杨某,家庭土地承包经营权人,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合同转让方。

被告:艾某,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合同受让方。

案情:

      杨某经与艾某自愿协商,签订书面合同:双方约定杨某将承包村里的6.4亩家庭承包地所有权以115000元的价格转让给本村村民艾某。杨某对该地以后不再享有任何权利。双方约定如任何一方违约按市场价承担50%的违约金。

      后艾某实际已付完了转让费,杨某也将土地承包证书交给了艾某。但在转让时杨某没有取得家庭其它承包人员的同意,也未经村委会同意。现请求法院确认合同无效,并判决艾某返还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。

本案经法院主持调解无效。

原告代理律师观点:

第一、      集体土地的所有权属于该集体经济组织。任何个人不享有土地的所有权。因此,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对土地的所有权作出约定并处分,违反了我国《宪法》、《土地管理法》等相关法律的强制性规定,故无效。

第二、      杨某个人无权对家庭承包地的转让擅自作出处分,未取得其他承包经营权人同意,侵犯了其他承包经营权的合法权益。事后也未得到其他经营权人的追认。故其转让行为无效。

第三、      根据我国《土地管理法》、《农村土地承包法》以及《合同法》、《最高人民法院审理关于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》等法律的相关规定,该《土地转让合同》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,应属无效合同。承包人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,应当取得发包人的同意,并提出书面申请。向乡级政府备案。以上当事人的转让行为显然违法。

一审法院判决:

一、    依法判决原、被告所签订的《土地经营权转让合同》无效;

二、    判决生效后原告返还被告的土地转让金115000元;

三、    判决生效后被告返还原告的土地承包证书。

目前此案被告不服,已提起了上诉。

律师点评:

    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土地转让合同纠纷案件。随着国家对土地征收征用数量的增加,土地流转合同案件的数量将有所上升。广大农民朋友在签订此类合同时千万要慎重,如果对相关的法律规定不懂,最好咨询专业律师或委托律师代理,以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。

 

以上内容由任明晓律师提供,若您案情紧急,找法网建议您致电任明晓律师咨询。
任明晓律师高级合伙人律师
帮助过3215好评数31
  • 服务态度好
  • 咨询解答快
新疆伊宁市开发区北京路2568号金茂新天地A座7楼716室
135-1998-7166
在线咨询
LAWYER INFORMATION
律师信息
  • 律师姓名:
    任明晓
  • 执业律所:
    新疆众合律师事务所
  • 职  务:
    高级合伙人律师
  • 执业证号:
    16540*********642
CONTACT ME
联系本人
  • 服务地区:
    全国
  • 咨询电话:
    135-1998-7166
  • 地  址:
    新疆伊宁市开发区北京路2568号金茂新天地A座7楼716室