当事人基本情况:
原告:杨某,家庭土地承包经营权人,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合同转让方。
被告:艾某,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合同受让方。
案情:
杨某经与艾某自愿协商,签订书面合同:双方约定杨某将承包村里的6.4亩家庭承包地所有权以115000元的价格转让给本村村民艾某。杨某对该地以后不再享有任何权利。双方约定如任何一方违约按市场价承担50%的违约金。
后艾某实际已付完了转让费,杨某也将土地承包证书交给了艾某。但在转让时杨某没有取得家庭其它承包人员的同意,也未经村委会同意。现请求法院确认合同无效,并判决艾某返还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。
本案经法院主持调解无效。
原告代理律师观点:
第一、 集体土地的所有权属于该集体经济组织。任何个人不享有土地的所有权。因此,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对土地的所有权作出约定并处分,违反了我国《宪法》、《土地管理法》等相关法律的强制性规定,故无效。
第二、 杨某个人无权对家庭承包地的转让擅自作出处分,未取得其他承包经营权人同意,侵犯了其他承包经营权的合法权益。事后也未得到其他经营权人的追认。故其转让行为无效。
第三、 根据我国《土地管理法》、《农村土地承包法》以及《合同法》、《最高人民法院审理关于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》等法律的相关规定,该《土地转让合同》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,应属无效合同。承包人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,应当取得发包人的同意,并提出书面申请。向乡级政府备案。以上当事人的转让行为显然违法。
一审法院判决:
一、 依法判决原、被告所签订的《土地经营权转让合同》无效;
二、 判决生效后原告返还被告的土地转让金115000元;
三、 判决生效后被告返还原告的土地承包证书。
目前此案被告不服,已提起了上诉。
律师点评:
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土地转让合同纠纷案件。随着国家对土地征收征用数量的增加,土地流转合同案件的数量将有所上升。广大农民朋友在签订此类合同时千万要慎重,如果对相关的法律规定不懂,最好咨询专业律师或委托律师代理,以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。